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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方文路与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治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路,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治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08号原告:方文路,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夏承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治田,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路与被告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治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路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文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5元,由原告方文路负担。审 判 长  余 浩代理审判员  吴宜俊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