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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解某存与台前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台前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解某某,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台前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台前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贺彬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纪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