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8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6日6时许,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侦查员管某某、才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榆树市红星乡潘家村二组抓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时,其儿子李某丙(已判刑)、儿媳妇胡某某(已判刑)、妹妹李某甲采取暴力手段将管某某、才某某等人打伤,致使正常公务无法执行,经法医鉴定才某某左上臂外伤,系轻微伤。���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于2013年7月6日由被害人才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6日对此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7月6日6时许,榆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侦查员管某某、才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榆���市红星乡潘家村二组抓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时,其儿子李东(已判刑)、儿媳妇胡某某(已判刑)、妹妹李某甲采取暴力手段将管某某、才某某等人打伤,李某甲被上网列逃,2014年8月21日李某甲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才某某系左上臂外伤,系轻微伤。5、照片证实,才某某被咬伤、管某某被挠伤及殴打民警的工具。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李某甲因妨害公务刑拘在逃。7、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丙因妨害公务罪2013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胡某某因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8、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日期为1965年4月18日。注明在管区内未发现前科劣迹。(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6日早上6点钟,我正在炕上坐着,我妈胡俊荣说谁来了,我一看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人穿警服,我看见警察来了就没穿鞋往我家后院苞米地里跑,警察追过来抓我,我妈和我媳妇胡某某就抱着一个穿警服的人和另外一个人不让他们抓我,我就往苞米地里跑,跑到苞米地中间我就被抓住了,这几个人对我说是公安局的,还给我出示证件,把手铐给我戴上了,接着把我带到道上了,这时我妹妹李某甲拿锄头过来要打警察,警察给他出示证件,她就和警察撕巴,还把一个警察胳膊咬了。我儿子李某丙拿把三齿子上来打警察,打在一个警察后背上了,被一个警察给抢下来,我媳妇胡某某一直跟警察撕巴,弄得警察满身都是泥,后来经过对我们家人劝说,我的家人让警察把我带走了。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7月6日6点左右,我在家干活时我屯子人告诉我说我爸在他家后院出事了,我就拿着干活用的三齿子跑到他家后院村道上,我跑到那时,看见我爸已经被警察抓住了并给他带上了手铐,我继母(胡某某)和我姑(李某甲)正在和警察撕扒,她俩让警察放了我爸,警察也没放人,我冲上去也和警察撕扒往回拽我爸,那个警察就拦着我,我就用三齿子打了他两下,他一躲打在他肩上了。之后另一个警察上来把我手里的三齿子抢下去了,拽着我爸的那个警察(管某某)手里拿着证件让我看并说他是刑警队的,我说这玩艺(指警官证)不好使,我家有的是。这时我妈和我姑还和警察撕扒,想往回拽我爸,不让警察把我爸带走,后来红星派出所民警杨家东来了劝我们别和警察撕扒了,我们才住手,之后警察把我爸带走了。我和警察撕扒、打警察时知道他们是警察,胡某某挠警察及李某甲���警察时我没看见。警察没打我们。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6日早上6点左右,警察到我家抓李某乙时,我和警察撕扯来的,不让他们抓李某乙,还有李某甲、李某丙参与了,后来他们有人出示工作证,说他们是警察,我们就不知他撕扯了。4、证人才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6日早上6时左右,我们去抓捕涉嫌盗窃犯罪的嫌疑人李某乙,李某乙逃跑,我们就追李某乙,我们刚到他家院子里杨家东就被李某乙媳妇胡某某给抱住了,刘某某也被李某乙母亲胡俊荣给抱住了。我和管某某、王某某追到后院的玉米地里将李某乙抓住,并给他带上手铐。之后我们将李某乙带到其家后街的村路上,正要往警车上带的时候,李某乙儿子李某丙手里拿着一个三齿子,李某乙妹妹李某甲手里拿一把锄头跑过来。管某某掏出工作证,对他们说,是刑警队的警察。我也大声说我们是警察,李某丙边骂边说警察多你妈个X。这玩意(指警察证)我家有的是,给我把人撒开。当时我正用手拽着李某乙的腰带,李某乙就使劲挣扎,企图逃跑,李某丙也举起三齿子往我头上打来,我一躲,他打在我左肩上。随后,他又用三齿子打了管某某身上一下。这时民警王某某过来把三齿子抓住了。这时李某甲也过来,用锄头打我,也被王某某抓住了。当时我左手正拽着李某乙,李某甲就用牙咬我的左臂。这时李某乙媳妇胡某某也过来了,把管某某手里的警察证打掉地下了,随后上手就挠、用脚踹管某某,管某某边躲边用手机录像,胡某某也把他手机打掉地下了。民警杨家东和刘某某过来把李某乙控制住了,后来在红星派出所民警杨家东和治保主任的劝说下,胡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才停止围攻。5、证人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丁证实了2013年7月6日才某某等人抓捕李某乙过程中,李某丙、胡某某及李某甲与警察撕打的经过。6、谅解书一份:由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才某某、王某某、管某某、刘某某出具,表示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谅解。并盖有榆树市公安局公章,(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3年7月6日早上,来了四五个警察到红星乡潘家村二组我二哥李某乙家抓李某乙,我在我哥李某乙家后院住,我在我家院子里干活就看见李某乙被好几个警察拽着,李某乙的媳妇胡某某、儿子李某丙跟警察撕巴呢,我就跑过去把其中一个拽着李某乙的警察胳膊给咬了,其中有一个警察说是红星派出所的,叫我赶紧松开,我就松开了。后来我哥李某乙被警察抓走了,过两天我就出去打工去了。我寻思总在外面找工也不是长久的事,我就回来自首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均无异议,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