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牟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继锋申请执行李改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锋,李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牟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杨继锋,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中牟县姚家卫生院医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改花,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02)牟执字第401-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改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白沙镇营业所存款1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改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白沙镇营业所存款一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惠深执行员 高书亮执行员 冯彦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