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小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