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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小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