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95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汪海林申请执行胡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林,胡忠平,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福特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953-4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林,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胡忠平,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桂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州市福特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胡忠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38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忠平、纯水岸(河南)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福特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八十四万八千五百八十元的公司财产及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