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民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邢露诉罗潇潇合伙协议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露,罗潇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保字第81-2号原告:邢露,女,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潇潇,女,住什邡市。本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保字第81-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罗潇潇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潇潇经营的“黑咖骑士”的挂式空调一台、咖啡机一台、冰淇淋机一台、冷藏柜一台、电冰箱一台、收银机一台、保温桶3个、方桌4张、木桶8个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池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