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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平与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孙平。被告: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大鹏。原告孙平诉被告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不是运输合同主体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孙平承担。审 判 员 葛先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裘立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