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立民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素捷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素捷,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立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素捷,住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管大源,总经理。上诉人程素捷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68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曾两次起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承民终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达到退休年龄,且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亦认可上述事实。原告的退休日期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此,自2014年2月24日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再次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素捷的起诉。送达后,原审原告程素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称: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冀劳社(1999)24号文件,当事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上诉人退休年龄是2016年,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且诉请理由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素捷退休年龄为2014年2月24日,该事实已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终字第00408号生效文书所确认,故上诉人诉请理由不成立,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