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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晋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文XX与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XX,王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晋初字第1658号原告:文XX,男。被告:王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与被告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吴自立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