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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司振中、司庆明、司家军、刘玉峰、司家德、司家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司振中,司庆明,司家军,刘玉峰,司家德,司家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司振中,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司庆明,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司家军,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玉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司家德,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司家月,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振中、司庆明、司家军、刘玉峰、司家德、司家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0)齐赵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