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民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锁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王锁稳,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石良,尹延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邓文亮,宋卫波,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负责人:郑威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鹿亚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锁稳。委托代理人:许永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石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延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从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丙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文亮,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卫波,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锁稳、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石良、尹延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邓文亮、宋卫波、莱州市富利通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