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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吴显斌与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斌,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吴显斌,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洋,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吴显斌与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显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张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当场打借条,约定2013年6月13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洋给付欠款4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给付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庭审时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收条各一份,证明欠款事实。证据二、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被告无证据向本院提交。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举证,本案经开庭审理并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5月13日被告张洋向原告吴显斌借款人民币4万元,同时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个月还清,如过期不还每日罚金500元,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每日罚500元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洋偿还原告吴显斌欠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