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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占军诉张艳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巧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