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占军诉张艳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巧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