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5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309号原告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忠。委托代理人辛长洋,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昱霖,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