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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0027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五河县隆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庆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隆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00278-6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隆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46300-7。法定代表人:刘庆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泉,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23879-5。法定代表人:王玉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帐号为13×××89账户内的存款¥6534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