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益琼与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琼,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陈益琼,女,生于1976年1月30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郎峰,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工业园区孵化楼*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琼诉被告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无人办公,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公告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报》缴纳公告费260.0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人民法院报》缴纳公告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HYPERLINK”javascript:SLC(82815,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82815,22)”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