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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行非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尚赛赛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尙×&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麦行非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局长。委托代理人柴××,麦积区土地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尙××,男,现年32岁,系麦积区×××路居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4)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擅自占用麦积区花牛镇赵崖村集体土地1594.13平方米,用于挖沙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耕地。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2,罚款15941.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尙赛赛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尙××天国土罚字第(2014)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李明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