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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3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398号原告: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范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增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