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3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398号原告: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范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增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