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执字第4065-40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方文彬与广州市尚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婷、唐泽章、周桂英、李文斌、方文彬、邹利、陈霞、何嘉斌、唐燕英、黄思明、黄少娴、徐伟清、梁光明,广州市尚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执字第4065-407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婷、唐泽章、周桂英、李文斌、方文彬、邹利、陈霞、何嘉斌、唐燕英、黄思明、黄少娴、徐伟清、梁光明13人。(共12宗案件)被执行人:广州市尚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罗志常。申请执行人刘文婷、唐泽章、周桂英、李文斌、方文彬、邹利、陈霞、何嘉斌、唐燕英、黄思明、黄少娴、徐伟清、梁光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尚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系列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58-1064、1069、1071-1072、1074-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尚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代垫装修费、履约保证金及用电保证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记录;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储蓄存款3825.1元,对该笔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予办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尚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姓名(名称)的变更登记;不予办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尚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及股东出资额变化内容的章程备案。本院到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37号二楼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内有机器设备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花法执字第4065-40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