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马某某,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冯高华,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星,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成,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晶审���判员侯利平人民陪审员 曲凤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