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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立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邓卫东与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玉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鑫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勇、沈东梅、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邓卫东,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安玉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鑫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勇,沈东梅,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立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卫东,男,成年,汉族,吉水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炎生,董事长。原审被告吉安玉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梅,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西鑫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董事长。原审被告吴勇,男,成年,汉族。原审被告沈东梅,女,成年,汉族。原审被告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董事长。原审被告杨涛,男,成年,汉族,吉水县人。上诉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邓卫东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和惠电子有限公司、邓卫东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且大部分原审被告也在苏州市吴中区,按照方便诉讼的原则,本案应移送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远超200万元且部分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吉水县,超过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的金额,被上诉人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本院受理。至于地域管辖的问题,上诉人可在本案移送本院受理后另行提出。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昶代理审判员  王东平代理审判员  尹素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