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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陵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某某、黄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西陵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因吸毒成瘾于2008年9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5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因吸食毒品成瘾分别于2003年12月23日、2010年4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二年。2003年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路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黄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18时30分,被告人崔某某、黄某二人窜至宜昌市西陵区湖堤街南湖市场小天使宠物医院,黄某驾驶摩托车在外等候,崔某某溜进宠物医院,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万某某放在收银台桌上挎包内的一个钱包偷走,钱包内有2200元现金。崔某某得手后,黄某在外接应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崔某某、黄某的前科材料,照片及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丁 戎审 判 员  凌白未人民陪审员  夏红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