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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仲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王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王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仲字第00202号申请人: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罗岗村站前路北、牡丹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739240-2。法定代表人:赵龙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福仓,男。被申请人:王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航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燕航公司已就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合瑶劳仲裁字369号仲裁裁决书中的非终局裁决事项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燕航公司遂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燕航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合肥市瑶海区(2014)合瑶劳仲裁字369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五、六项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