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与席仁辉承包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席仁辉承包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刘炳珍,女,192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席仁禄,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席仁棋,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席幸,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席仁辉承包户。住所地: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塘庄组。代表人席仁辉,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与被告席仁辉承包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炳珍、席仁禄、席仁棋、席幸负担。审判员 石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