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曹全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曹全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工业区一幢,组织机构代码75561370-2。法定代表人:陈活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全发,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上诉人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全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曹全发到庭,上诉人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泛华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