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杨某甲,女,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梧桐镇西董屯村人。被告岳某甲,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梧桐镇西董屯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舒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