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催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德合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茅箭民催字第00036号申请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号泰山大厦**楼B07。法定代表人张德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3020005323613256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壹拾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3月25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