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汪赛平申请执行林飞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赛平,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汪赛平。被执行人林飞。本院在执行汪赛平申请执行林飞民间借贷一案中,委托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