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汪赛平申请执行林飞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赛平,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汪赛平。被执行人林飞。本院在执行汪赛平申请执行林飞民间借贷一案中,委托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