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2014)溆执异字12号 申请执行人张驰与被执行人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驰,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肖蓉庄,女,1944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驰,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驰与被执行人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蓉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肖蓉庄异议称:案外人肖蓉庄于2013年12月22日在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款322529元购得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的10栋303号房,并于当日付清办证代收费用9250元。但该房屋被溆浦县人民法院以(2014)溆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剥夺了案外人的该房产的合法财产。请求溆浦县人民法院解除对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的10-303号房的查封。案外人提供的证据:1、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复印件),证明异议人肖蓉庄一次性付款购房的事实;2、收据(复印件),证明异议人肖蓉庄付清办证代收费用事实。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张驰与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溆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月24日在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查封了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项目的10栋100套商品房,其中包括10-303号房。2014年10月23日,案外人肖蓉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4日组织案外人、申请人及被执行人三方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案外人肖蓉庄的委托代理人杨涛向申请人张驰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克勤出具了购买该房的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原件)及办证代收费用收据(原件),申请人张驰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克勤对案外人肖蓉庄于2013年12月22日在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款322529元购得该公司所建项目的10栋303号房及交纳办证代收费用9250元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肖蓉庄全额付款购得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项目的10-303号房,其整个行为属于善意行为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其合法权利理应得以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世锦城项目的10-303号房的查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育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