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立案审理原告蔡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经本院催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宗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