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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品红与被告陈方东、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品红,陈方东,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黄品红,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方东,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杨静,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品红与被告陈方东、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永其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永其代理审判员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