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品红与被告陈方东、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品红,陈方东,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黄品红,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方东,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杨静,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品红与被告陈方东、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永其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永其代理审判员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