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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