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9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俊峰、姜月菊、赵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孙俊峰,姜月菊,赵永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96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法定代表人蒿杨,该公司经理。被告孙俊峰,男,汉族,1985年10月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姜月菊,女,汉族,1985年6月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赵永成,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俊峰、姜月菊、赵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岳建国审判员 王新志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