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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9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俊峰、姜月菊、赵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孙俊峰,姜月菊,赵永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96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法定代表人蒿杨,该公司经理。被告孙俊峰,男,汉族,1985年10月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姜月菊,女,汉族,1985年6月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赵永成,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俊峰、姜月菊、赵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岳建国审判员  王新志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