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勇、程明强与魏兴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程明强,魏兴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刘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0日,农村居民。原告程明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7日,农村居民。被告魏兴化,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7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程明强与被告魏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程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勇、程明强承担。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