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仁寿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勇、程明强与魏兴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程明强,魏兴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刘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0日,农村居民。原告程明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7日,农村居民。被告魏兴化,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7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程明强与被告魏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程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勇、程明强承担。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