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志良与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良,张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商初字第484号原告:徐志良。委托代理人:钟晶,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畲族,系徐志良之妻。被告:张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良与被告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良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徐志良负担。审 判 员 唐学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