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新疆石油管理局供热公司与艾合买提江_亚合甫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石油管理局供热公司,艾合买提江·亚合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389号申请人:新疆石油管理局供热公司被执行人:艾合买提江·亚合甫申请人新疆石油管理局供热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合买提江·亚合甫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克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4年11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艾合买提江·亚合甫工资中扣留1000元,直至扣清5600.8(含执行费50元)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买买提&mid dot;亚合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不都热依木·买买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