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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民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泰顺县玉龙山氡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玉龙山氡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民辖初字第6号原告:泰顺县玉龙山氡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委托代理人1:吴美峰。委托代理人2:范建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泰顺县玉龙山氡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公众责任保险,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申请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因公众责任保险引起的争议,确属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本案是由人身伤亡引起的保险责任,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故应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叶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