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谢某。申请执行人王某诉被执行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奎民一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谢某的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朱宠霞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