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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谢某。申请执行人王某诉被执行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奎民一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谢某的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朱宠霞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