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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城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易XX诉被告刘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XX,刘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城初字第281号原告易XX,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张涛澜,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刘军霞,女,身份证号4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X诉被告刘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剩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