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杜XX与强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528号原告杜XX。委托代理人杜XX。委托代理人苏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XX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XX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红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