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初字第03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杜XX与强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528号原告杜XX。委托代理人杜XX。委托代理人苏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XX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XX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红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