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47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强与覃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强,覃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79-7号申请执行人韦强。被执行人覃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覃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炼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款155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375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申请执行费18137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炼在柳江县财政局有三都工程项目的质保金310354.49元,该项目已验收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覃炼承接在柳江县财政局以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投标的三都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质保金310354.49元,并汇到柳江县人民法院在农行柳江县支行柳邕分理处13×××57帐户上,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韦作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