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谢溪源、谢润慷、黄忠尚、滕美段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溪源,谢润慷,黄忠尚,滕美段,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31-1号原告:谢溪源。原告:谢润慷。法定代理人:谢溪源,系谢润慷父亲。原告:黄忠尚。原告:滕美段。上述四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朱直双,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黄水英,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许家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溪源、谢润慷、黄忠尚、滕美段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溪源、谢润慷、黄忠尚、滕美段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溪源、谢润慷、黄忠尚、滕美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溪源、谢润慷、黄忠尚、滕美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溪源、谢润慷、黄忠尚、滕美段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增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