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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二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江微与被告张志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二初字第00322号原告江某被告张某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江某个人原因,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 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