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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原告黄存蓉诉被告内江山山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存蓉,内江山山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黄存蓉,女。委托代理人李谐,内江市东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吉金,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江山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红光路625号。法定代表人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岭,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冬梅,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存蓉诉被告内江山山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存蓉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为180日,该期间不计入审限。本院认为,原告黄存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存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存蓉负担。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