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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开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潘家顺与张家华、庄德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顺,张家华,庄德兵,耿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潘家顺。被告张家华,工作单位泗阳县政协委员会。被告庄德兵,工作单位泗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被告耿立成,1953年7月30日,工作单位泗阳县穿城民政局。原告潘家顺诉被告张家华、庄德兵、耿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借款人姚士迎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泗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由于借款人姚士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泗阳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本案的实体问题,本院不予理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家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17元,退还原告潘家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434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