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8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往新罗城区方向行驶,至319国道189公里+500米(新罗区曹溪镇马坑矿业路段)处,倒车时碰撞后方林某驾驶的闽F×××××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张某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后,其已和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及其他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能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 海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云(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