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鹏、张作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鹏,张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4)诸执字第2031-1号被罚款人罗鹏。被罚款人张作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丕荣与被执行人罗鹏、张作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鹏、张作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鹏、张作丽各罚款3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