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执行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市中医医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支队长。被执行人某某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宁某某,院长。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阜民一终字第00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乐审 判 员 王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廷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