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龙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宏亮与黄俊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亮,黄俊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龙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吴宏亮,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黄俊亚,女,汉族,1985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亮诉被告黄俊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亮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俊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亮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亮撤回对黄俊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宏亮承担。审判员 林曙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